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需求分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具体以甲方下达的材料配送计划表上的要求日期交货。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2.产品运输到达卸货地点后,经甲方指派人员认定产品合格后方可卸货,乙方擅自卸货视无效处理。
3.乙方应为其派出的运输、装卸、搬运等相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经济责任以及任何的连带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每批次货物到场安装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签收,待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货物价款的 80%。剩余款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货物质保期,按年度平均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2.本项目按实际供货量及中标单价进行结算,中标单价为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
3.每个子项目的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金额,如因工程施工图纸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超出预算金额,则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正规、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有限公司:************12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装正品,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证和检测报告,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乙方应按照规范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质保期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井盖产品质保期为壹年,智能模块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需提供免费升级维护服务)。质保期内,乙方必须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现场维修和更换故障配件,并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使用单位承担。
3、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和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和使用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 号)》文件要求的一般程序及甲方内控制度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做好现场安装协调工作,为乙方卸货及进场安装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负责组织验收。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关费用。
6.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
2、乙方将货物运输至指定交货地点后必须按甲方要求堆放,如未按要求堆放整齐,甲方有权不予收货。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运输、安装等有关规定,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系统或其他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项目过程中,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解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乙方迟延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该批次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甲方有权从应付价款中直接扣除。乙方迟延交货影响甲方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追偿。
7.5乙方运输、装卸、安装过程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需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乙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向甲方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损失进行赔偿。
7.7本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书面方式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须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仅有经办人签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确认送达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话为准,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中所列明的双方通讯地址、电话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黄花镇黄花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5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